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德洲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洲,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薛德洲,男,1994年1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永顺,男。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红旗建筑装饰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周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洲与被告西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