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宜金与农贵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宜金,农贵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潘宜金,农民。被执行人农贵章,农民。申请执行人潘宜金与被执行人农贵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天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农贵章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宜金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农贵章已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农贵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