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燕、徐建明与徐建明、戚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徐建明,戚建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徐建明,职业不明。被告:戚建丽,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徐建明、戚建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何 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