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与荣昌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程清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程清尧,周仁勇,王相福,王祥禄,荣昌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号**幢附******************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189-0。法定代表人:张正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清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仁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昌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339224-8。法定代表人:刘亚,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清尧、周仁勇、王相福、王祥禄、荣昌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65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通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