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臧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臧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立军,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臧某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立军,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诉称:原告生育李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个儿子,老伴早年去世,被告是原告的大儿子。2007年,原告及其三儿子李某乙与被告因宅基地纠纷出现隔阂,被告就未按之前商量好的一年400块钱和200斤粮食支付赡养费。时至今日,原告更是年老体弱,需要赡养,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以需要先解决宅基地纠纷再处理赡养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现在的赡养���用。由于宅基地的纠纷矛盾很深,一时也无法协调处理,而原告年迈,每天都需要生活费用。无奈,原告只得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起诉日前拖欠赡养费3200元及1600斤粮食。被告李某辩称:2000年母亲在老家被老二接去东海生活了7年,2006年由于惹气不想在老二家住了,老二到处找,我听说后叫我家属来东海领来家住。原来分家就分在老三家住,住到老,可老三两人不让住了,把母亲的生活用品全扔在门外路上了,老人没地方住,经商量将原来老家分给我的宅基地用来盖房子给老人住,三家各出2800元。但是后来钱不够,老二又出了1000元,我出了2000元,老三没同意就没有再给了,当时宅基地上二十多棵杨树都刨了,建了两间五米宽的房子,买电视、装有线电视、装电表、水表、医疗费、村上老人出礼、人情来往,这八年都是我一个人承担,2006年到现在都是我一个人支付,包括坟地上拉土、买土、运土这些年都是我一个人干的。当时为了建这两间房子,每家都出的钱,老三家虽然也给了2800元,但他家属当时还哭哭啼啼的不同意出这钱,还要帮钱拿回去,被我说了一顿,商量好的事情,你房子不让老人住,现在三家都出钱给老人盖房子,你出钱就是应该的。几句话就得罪了她,这么多年和我们家就没说过一句话。2015年阳历年、阴历年2个节我都送礼的,送去壹仟多的礼。2014年老三没通过我把母亲连夜搬回他家住,又把房子没经过商量,老三自己私自拆了。现在来起诉我支付拖欠赡养费,母亲一共3个儿子,2006年到2014年这八年都是我一个人在承担,我都没有怨言,现在就是按顺序应该也排到老三了,何况现在是他自己接回去的。如果他不愿意赡养,就帮拆掉的房子��盖起来,老人再送回来,我还继续赡养。经审理查明:原告臧某共生育三名子女,其中长子李某,次子李某甲,三子李某乙,三名子女现均已结婚。原告方在回答法庭询问“原告诉求的第一、二项有何依据”时回答:第一项根据2014年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按三分之一计算得出;第二项没有证据,原被告之间按这个商量的。原告臧某在庭审中称:我现在自己住,自己做饭吃。我要求一个月每人给300元生活费,医疗费凭票据三人平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臧某提交的原告户籍档案1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臧某年龄较大,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作为臧某子女的被告李某等三名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臧某的赡养扶助义务,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臧某生活费支出的三分之一。根据江苏省统计局等发布的公报,江苏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消费年支出为11820元,被告李某每年应当承担原告臧某按此标准三分之一的赡养费即3940元。原告臧某要求被告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臧某向本院起诉之日起的医疗费,被告李某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从2015年6月1日起的每月15日前付给原告臧某当月生活费300元,付至臧某去世时止。二、原告臧某自2015年5月21日起的医疗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