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英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宝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英,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宝里置业有限公司,王月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英。委托代理人甄涛,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浩。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德勤。委托代理人沈公明、潘瑶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宝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军。委托代理人胡伟。原审第三人王月明。委托代理人刘东山,上海百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英,上诉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浩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甄涛、卫始宇,上诉人长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新浩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大源,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黍“绿地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公明、潘瑶杰,被上诉人上海绿地宝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宝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原审第三人王月明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陶海荣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