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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杜振昌与叶泽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昌,叶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法执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杜振昌,务农。被执行人叶泽良,个体司机。电话:。杜振昌申请执行叶泽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标的49332.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泽良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有帐号为13×××63的存款账户,且有存款1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泽良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开户的帐号为13×××6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老三代理审判员  梅 勇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