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三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荣英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三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贵州省织金县人。2015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英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周荣英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MU5xxx次航班从云南省临沧市运至昆明,到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65颗,净重249.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事实,出示了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书、物证照片、排毒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荣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当庭发表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荣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周荣英乘坐MU5xxx次航班到达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查获从被告人周荣英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49.5克。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织金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荣英的自然身份情况同起诉书所列情况一致。2、民警陆某某、努某二人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民警李某、徐某某二人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5年1月29日17时05分许,民警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在对临沧至昆明的MU5xxx航班上的乘客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女子形迹可疑,经盘问,该名叫周荣英的女子在上X光机检查之前交代体内藏有毒品。3、排毒记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物证照片、毒品鉴定书及毒品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周荣英辨认后确认,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49.5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对此鉴定意见,被告人周荣英无异议,不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扣押清单、登机牌、X射线检查报告单已在卷佐证。5、被告人周荣英供述: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说他和我老公一起坐过牢,让我帮他带毒品,带一趟给我8000元钱,并且还可以帮我老公请律师,我一想有这么好的事情就答应了。之后我按照老板的安排在南伞将他们拿来的毒品吞到肚子里,然后我乘坐临沧至昆明的飞机到达昆明机场时被警察拦下来,警察问我有没有带毒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我说吞了毒品在肚子里,警察就把我抓了。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能相互印证,并相互吻合,且取证程序合法,均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荣英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周荣英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应对所实施的运输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荣英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就如实交代体内藏匿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人发表的自首的公诉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周荣英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荣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49.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强代理审判员 颜瑶瑶人民陪审员 付定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苗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