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蔡丽华诉与蔡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华,蔡建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32号原告蔡丽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被告蔡建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本院受理原告蔡丽华诉被告蔡建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丽华于2015年7月8日以其认为在程序上有一定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建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丽华于2015年7月8日以其认为在程序上有一定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建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华撤回对被告蔡建东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丽华负担。审判员 叶德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