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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胡兵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