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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潘某某、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潘某某。监护人:杨某(系潘某某妻子)。委托代理人:李福芝,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潘某某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余款21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潘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