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杨某某,女,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人。被告:侯某某,男,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