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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杨某某,女,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王村人。被告:侯某某,男,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樊生代理审判员  周敏茹代理审判员  车亚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小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