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正南与顾新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南,顾新源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王正南。被告顾新源。原告王正南与被告顾新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新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南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用牌号为苏E×××××雪佛兰轿车1辆,约定借用期间支付每天车辆折旧费150元,但借用后至今既不交付折旧费也不归还车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自借用之日至2015年3月20日共537天的借用费,按每天150元计算为80550元,并赔偿汽车残值35000元,同时支付自借用之日至2014年9月18日的违章费用4950元,共计120500元。被告顾新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南通博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登记车主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车牌号苏E×××××小型轿车1辆。案外人吕美萍于2013年8月1日向南通博文贸易公司租用后于2013年9月29日转借给本案原告。双方约定,苏EN57**轿车由本案原告全面负责其安全及其他一切事宜。本案原告同日将该车借给本案被告使用。原、被告双方订有“借条”1份。借条约定:被告自当日起向原告借用该车,每天支付车辆折旧费150元。同时约定,被告保证不将车辆借他人驾驶,未经车主同意被告不得擅自修理车辆等,否则照价赔偿并向车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还约定,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被骗、被交警部门扣留等原因,至车辆毁损或停驶,被告仍需交纳折旧费。如三个月内未被追回,被告则需赔偿车辆全车款。还约定,借用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其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未约定借用期限。借用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约给付车辆折旧费,至本案起诉时亦未能归还车辆。2014年11月11日案外人吕美萍因本案原告不能按约给付案涉车辆的借用费用及归还车辆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苏E×××××雪佛兰轿车王正南不再归还,由王正南向吕美萍支付35000元车辆折价款,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25000元;王正南借用期间违章记录由王正南处理。到期后,王正南未能按约给付25000元,吕美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正处于执行阶段。以上事实,有本院(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因被告顾新源未到庭,本案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用车辆并约定每日支付150元车辆折旧费,有双方的“借条”为据,现原告按该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使用费80550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违章记录费用4950元由被告承担之诉请,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难以采纳。但被告借用期间发生的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汽车残值35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用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归还汽车,但本案中原告没有提起该诉请,本院不予理涉。原告与案外人吕美萍经本院主持调解认定汽车残值为35000元系双方意思表示,对本案被告没有约束力。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新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南80550元。二、被告顾新源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交付借用车辆期间,因使用苏E×××××轿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罚款由被告顾新源承担。三、驳回原告王正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顾新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王正南负担450元,被告顾新源负担90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