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玉玲与被上诉人王燕、原审被告常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玉玲,王燕,常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玉玲。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原审被告常战平。上诉人常玉玲与被上诉人王燕、原审被告常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燕于2014年11月2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战平、常玉玲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7月15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常玉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常玉玲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被上诉人王燕、原审被告常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常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