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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龙某甲,农民。被告盘某,农民。原告龙某甲与被告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超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姚兵和人民陪审员陈冠任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谭炳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甲诉称,2002年,原告龙某甲与被告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乙,××××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与原告的家人产生矛盾并争吵,原告多次劝说以孩子、家庭为重而被告不听劝说。2007年6月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没有回过原告家里,亦没有和原告往来及联系。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以与被告分居8年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龙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居民身份证,证实原告、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乙;4、岭脚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被告盘某没有提出答辩。由于被告盘某经本院合法传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视被告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四项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所具有的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2年,原告龙某甲与被告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儿子龙某乙,××××年××月××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与原告的家人产生矛盾并争吵,原告多次劝说以孩子、家庭为重而被告不听劝说。2007年6月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没有回过原告家里,亦没有和原告往来及联系。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8年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龙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儿子由其抚养,自愿独自承担儿子龙某乙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理应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致力搞好家庭,努力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共同建立和谐、美满、幸福家庭。本案中,由于被告盘某长期外出,与原告龙某甲互不往来,不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与原告分居生活长达8年,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儿子龙某乙尚未成年,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也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独自承担儿子龙某乙的抚养费,因此,原告请求抚养儿子并由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龙某甲与被告盘某离婚;二、儿子龙某乙由原告龙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龙某甲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共100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超雄代理审判员  姚 兵人民陪审员  陈冠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炳愉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