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温暖诉被告邢国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X,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温X,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邢XX,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温X诉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X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耿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