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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行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孟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七行非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人李兴泉,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男,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庆林,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责令改正或者治理被执行人孟庆林在七里河区魏岭乡沈家岭孟家梁非法占用的0.4亩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执行的标的情况……。”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执行���的还应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和明确性。本案中的“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其执行标的不明确且不具有强制性;另申请人未提交执行标的具体情况的相关材料。综上,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且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请求行政强制执行非诉审查执行被执行人孟庆林责令改正或者治理在七里河区魏岭乡沈家岭孟家梁非法占用的0.4亩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一案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谈临临审 判 员  赵丽红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陈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