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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第三村民组与孟秋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第三村民组,孟秋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443号原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第三村民组。负责人孟根坡,组长。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秋元,男,汉族,1944年7月14日生。原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孟秋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5)荥民二初字1442号原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孟志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且已经当事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5)荥民二初字1442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