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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海玲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玲,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99-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玲,女,汉族,47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乌云达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云达来,男,蒙古族,47岁。被执行人那仁达来,男,蒙古族,47岁。申请执行人李海玲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乌云达来、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李叶兵所有住宅一处、担保人刘世成所有的路虎越野车一辆、担保人李叶兵所有的路虎越野车一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登记。现因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办理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李叶兵所有的住宅一处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登记。二、恢复办理对担保人刘世成有的路虎越野车一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登记。三、恢复办理对担保人李叶兵所有的路虎越野车一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蔺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