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屋周。被执行人肖果。被执行人肖冰。被执行人长沙县跳马乡花卉苗木协会。法定代表人毛志勤。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果、肖冰、长沙县跳马乡花卉苗木协会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果、肖冰、长沙县跳马乡花卉苗木协会银行存款102616.86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2616.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