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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文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文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498号罪犯何文娟,女,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盐亭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绵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文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何文娟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减意(2015)第528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文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罪犯何文娟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文娟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43.31分。原判没收个人财产已缴纳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文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文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从2011年8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