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越与高树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越,高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张越。被执行人高树安。张越申请执行高树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安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9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树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树安及其妻湛俊兰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