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高培培与傅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培,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47号申请执行人高培培。被执行人傅林。申请执行人高培培与被执行人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洋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50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718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林不思劳动创收,游手好闲,浪迹社会,对所欠他人债务置之脑后、不思偿还,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林实施十五日的司法拘留。至今,被执行人仍未能清偿所欠的债务。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傅林及其妻子张凤林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妻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证属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洋民初字第0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