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海与张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张建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朱海,职业不详。被告张建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诉被告张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