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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海与张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张建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朱海,职业不详。被告张建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诉被告张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