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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居忠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居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林居忠,男,1949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平,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渠水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3578-9。法定代表人:匡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居忠与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居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居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居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