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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健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22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健。上诉人高健因诉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拆迁安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行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健上诉称,上诉人起诉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要求其履行行政拆迁协议,对上诉人一家进行安置或赔偿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拆迁协议中拆迁人是台东旧城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拆迁协议中,委托拆迁人是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动迁办,该动迁办现已不存在,其职能由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行使。台东旧城开发总公司只是受托人。1995年拆迁都是行政拆迁,况且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动迁办及青岛市市北区开发建设局都是政府部门。因此本案拆迁协议是行政协议,一审裁定书以台东旧城开发总公司不是政府机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正确。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责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在1995年8月16日与拆迁人台东旧城开发总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非行政协议,上诉人对此协议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高志永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彩霞审 判 员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姜孝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