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行非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曾德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100号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申请人曾德军,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竹山镇。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曾德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曾德军未经法定机关审批,私自在茅竹镇皇福村开采煤矸石。经现场测量,曾德军损毁林地面积为8.877亩,土地权属为皇福村集体所有。曾德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2013年8月27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曾德军送达了祁国土资罚告字(2013)1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祁国土资罚听告字(2013)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曾德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3年9月28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曾德军作出了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130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曾德军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将土地退还原村组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曾德军非法占地行为处以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77540元。同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曾德军。曾德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曾德军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3)第1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