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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建辉与上海牧丰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辉,上海牧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钟建辉,公务雇员。被告上海牧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辉与被告上海牧丰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辉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以与被告上海牧丰贸易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建辉负担。审判员  唐兆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