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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苌钲化玻有限公司与思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思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思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陈达彬。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洛生物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思洛生物公司偿还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货款30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思洛生物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思洛生物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货款本金30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思洛生物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苌征化玻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