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华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龚庆与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龚庆。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村。负责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与被告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龚庆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龚庆申请撤回对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庆撤回对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龚庆已预交),由龚庆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