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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素粉与吴宗儒、职瑞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宗儒,职瑞枝,王素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宗儒。上诉人(原审被告)职瑞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粉。上诉人吴宗儒、职瑞枝因与被上诉人王素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身份证显示其户籍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姚桥乡,原属郑州市金水区,现已划归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民事案件管辖亦作相应调整,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