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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徐某、孙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徐某,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人孙某乙。被执行人徐某,系孙全云之妻。被执行人孙某丙,系孙全云之子。被执行人孙某丁。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与被执行人徐某、孙某丙、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分别要求按33%份额继承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荷东8号楼102室房屋拆迁后可得的563659元拆迁补偿款,即各得18600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领取了(2014)舟普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载明的申请人可以继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由于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