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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珍诉被告秦军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梁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原告梁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秦小甲;2007年11月4日生育长女,取名秦小乙。其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形同路人,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为此,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秦小乙由其抚养,儿子秦小甲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取名秦小甲,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11月4日生育长女,取名秦小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0年起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经常打架、生气、长期分居,其申请了三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其与被告经常生气、分居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在卷,且经当庭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仍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婚生女儿,因其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其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了其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其婚生子仍应由被告秦某某抚养,婚生女仍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抚养其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子秦小甲由被告秦某某抚养,婚生女儿秦小乙由原告梁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 琳审判员 张 涛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