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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禹衡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彤德莱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禹衡,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彤德莱火锅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00259号原告朱禹衡。法定代理人朱志彬。委托代理人秦昆、韩启师。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彤德莱火锅店。法定代表人果东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禹衡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彤德莱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8日原告朱禹衡的法定代理人朱志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禹衡的法定代理人朱志彬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禹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朱禹衡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代理审判员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