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晚晴与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晚晴,徐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580号原告:刘晚晴,女。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晚晴诉被告徐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晚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国强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晚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国强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