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江鲈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秦惠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鲈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秦惠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吴江鲈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运斐,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鲈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惠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鲈乡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