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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朱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朱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阿克苏市乌喀路实验林场五队一组一巷18号。经营者马彦太,该租赁站业主。被告朱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朱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已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宏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心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