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清杰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65号罪犯张清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清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清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6年8月4日该犯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罪犯张清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