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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徐东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英,徐东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李小英。被告:徐东琢。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盖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