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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龚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龚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居民。原告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小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下半年在岳阳县鹿角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在岳阳打工,××××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丙,现就读于岳阳县八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丁,现就读于岳阳县荷花塘小学。婚后前段双方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加之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3年5月27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岳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6月28日双方复婚。2014年腊月,原告与娘家亲戚在KTV唱歌,被告带其他女性在KTV坐了一下午,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子女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曾达成过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岳阳县人民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门诊医药费发票,证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人民医院进行了CT检查,并产生了医药费。被告刘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前段感情较好,后原告去居委会上班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子女不给原告抚养;被告虽好吃懒做,但家里人情全是被告负担,被告对原告也很好,自己的收入都会给原告;原告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告对家庭负责,在外没有第三者,钱都花在家庭开支上面;2014年腊月在KTV唱歌时,与被告在KTV坐的女性系被告朋友的同学,事后被告还曾在原告及原告的娘家亲戚前承认了错误。如果离婚,房子应当过户给三个女儿中的其中一个女儿,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出抚养费,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原告必须赔偿被告的损失,我就同意离婚。被告刘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有异议,对该证据被告不清楚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实施本院作如下认定: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下半年在岳阳县鹿角镇政府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在岳阳打工,××××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丙,现就读于岳阳县八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丁,现就读于岳阳县荷花塘小学。婚后前段双方感情一般,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27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6月28日双方复婚。2014年腊月,因被告与其他女性一同在原告亲戚开的KTV包厢内唱歌,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4月14日,原告遂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哥哥龚畅华7000元,借原告同事周乐意10000元,欠荣小霞3000元,欠吴新来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较长时间内并无较大的矛盾冲突,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双方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较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原、被告夫妻双方能够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且原、被告之女均未成年,夫妻双方共同构建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龚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