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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与广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王兆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广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王兆远,于维国,王振江,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东盟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钟良,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冷宗晋,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欣,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广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兆远。被执行人王兆远。被执行人于维国。被执行人王振江。被执行人许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7×××07内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