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潘为仁与西安润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为仁,西安润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潘为仁,男,汉族。被告:西安润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俊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为仁与被告西安润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合同未到期,原告潘为仁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为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为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镇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