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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尤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工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尤伟,无业。2014年10月31日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抓逃,2014年11月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2014年11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被告人尤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查:被告人尤伟与被害人高某同在昌黎县昌黎镇五街石灰窑片居住,两家房子系前后排。2014年9月3日15时许,高某用铁锹铲尤伟买的土垫两排房子之间的过道,遭到尤伟的制止,二人由此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尤伟将高某面部打伤,尤伟亦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尤伟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高某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转到天津眼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4年12月3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2163.41元。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之间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尤伟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别无其他纠纷。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魏永立审判员张瑞民人民陪审员郭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陈广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