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真太、李贞东等与李春旺、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太,李贞东,李贞北,李真义,李征西,李春旺,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77号原告:李真太,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李贞东,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李贞北,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李真义,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李征西,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皖,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旺,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傅云光,董事长。原告李真太、李贞东、李贞北、李真义、李征西诉被告李春旺、安徽水电潜山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324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在原告既未交纳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因此,原告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操逢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