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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林申请付万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付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60号申请人李林,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付万艳,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李林为与被申请人付万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付万艳价值6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林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ZY***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张祥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新村**号*栋*-*号(105房地证2006字第02815号)、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号*号附*号***号(105房地证2014字第22315号)房屋各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