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立斌与乐亭镇东巩固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斌,乐亭镇东巩固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李立斌,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镇东巩固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成元,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斌与被告乐亭镇东巩固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