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关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