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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娜与被执行人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春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刘娜申请执行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春丽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