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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达与唐克、方强、艾兴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达,唐克,方强,艾兴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达,男,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信宜市人。委托代理人周华,云南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克,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强,云南红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强,男,生于1983年12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县。委托代理人唐克,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景东县。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兴忠,男,生于l968年9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695台职工,住景东县。上诉人李达因与被上诉人唐克、方强、艾兴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东县(2014)景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2014)景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宏程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