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来虎与张万明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黄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限期向申请人王某某履行沙石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37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履行全部案款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王某某与2015年7月8日领取了全部案款,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黄民初字(2013)00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张梅英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璟琦 来源:百度搜索“”